争鸣 | 浅论“环境土壤”与“生态土壤”【V02】
自从2016年接手土壤环评的相关任务,整个“十三五”始终被“什么是土壤”这个问题困扰,即便2018年完成阶段性任务,很多概念性问题仍存在脑海萦绕,挥之不去。“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这个难解之题或将伴随此生,暂存笔记,以供今后翻阅。
1. “土壤环境”定义的由来
因环评缘故,评价对象和目标应是某种介质“环境”,或者是环境属性的介质,需要尽可能在技术规范中作出明确界定,以宏观确定评价范围。当然,这里的“范围”一词在司法层面上也存在着一些争议,文后延伸。土壤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到底是“土壤”,还是“土壤环境”?沿用环评体系的一贯思维,空气、地表水、声都是评价该要素的“环境质量”,即对应“标准”进行评价,那么,理应是“土壤环境”,而且还要对着土壤环境质量进行评价。
土壤环境作为评价对象,且需要匹配环境质量标准,其术语定义将直接决定了此项工作的物理空间大小和空间内细分内容的侧重点。参考大气环境、地表水环境、地下水环境、声环境导则,仅“环境噪声”有明确定义,大气导则跳过了“大气环境”,地表水导则和地下水导则给出的定义都略去了“环境”内容。严格来讲,存在文不对题的嫌疑,冠以“环境”和没有“环境”的要素定义,实质上能够完全对等么?如果不能,那么,从评价对象上就存在问题。
暂不论其他要素的是非曲直,就“土壤”和“土壤环境”而言,具有较为明显的差别,差别的核心在于“环境”二字。环境一词从根本上是来自于人类的生活,指的是人生活所处的各类介质的总和。后来虽与不同条件混合适用,如自然环境、生态环境、地质环境、社会环境等,仔细琢磨,仍还是以“人”为目标,即便是人无所及的“地质环境”,也是站在为人生存做支撑的角度论述。“生态环境”因为“生态”概念自身的复杂性,部分扩展了“环境”内涵,但核心仍未脱离“人”,与人完全不相关的可纯粹地称之为“生态”。那么,“土壤”和“土壤环境”的典型差异在于前者是纯粹的学术概念或者要素定义,可以不考虑“人”,但后者是以“人”为核心的要素范畴,以便于针对性开展相应的管理工作,也是对环评工作范畴的限定,而不是无限度放大。
因此,土壤环境与土壤的本质差异在于对工作范围的限定,若管理范畴和要素本身无差别,不予定义貌似也可。对于土壤而言,学术一点讲,包含“四相六功能”,即固、液、气、生四相,生产、居住、原料、栖息、调节、文化等六大功能,但环评对于土壤的评价是否有必要全覆盖,或者有能力全覆盖。显然没有这个必要和能力,那么对于土壤,“人”从管理角度能够做到的内容就是“土壤环境”的范畴。导则中定义的“土壤环境”聚焦了“固”相和“生产、居住”功能,间接延伸部分“原料和栖息”功能,区别“土壤”四相六功能。
总体而言,土壤是自然属性,土壤环境则多了层人文属性。
2. 土壤环境影响类型及差异
土壤在涉及影响时,表现的特征较多,如水土流失指的是表层土壤被水流带走导致营养成分流失、由于长期撂荒导致耕地失去其耕作能力、由于长期挤占覆盖导致板结密实失去生长植物的能力、长期被水浸泡或水位波动变化导致土壤生长功能发生结构性变化等等,当然,这些很多情况是在自然条件下发生的,也有人为影响的。目前关注度最高的则是由于人为活动导致土壤固相介质的质量发生变化,如污灌、农药、化肥等导致的重金属超标、工业场地设施渗漏导致的场地土壤污染等。这里虽然一直在讨论土壤,却存在差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相位差异。前述非污染类所指土壤通常全相位的系统性土壤,后述污染虽理论看似全相,实际是指固相。这种差异反应到第一章节所指的“土壤”和“土壤环境”差别时,全相位的两者皆可指,固相位则仅属土壤环境范畴。
二是关注深度差异。在讲前半段非污染时,默认的深度一般不超过3米,通常在1.2-2米,即体现了土壤具有生长植物的相关功能;后者涉及污染时,不仅该部分功能,还要重点突出“居住”功能,关注深度自然延伸,甚至与工程地质有所叠加。
三是功能定位差异。土壤的六大功能,谈到“影响”时主要还是前面三四个,重点涉及前两个,非污染主要在第一个,污染是第一第二个都沾,而目前环评乃至环保体系聚焦了第二个。
为了便于区分上述差异,“土壤环境”定义才有了后半句话,前半段重“生产”,后半段重“居住”,也就出现了“生态影响型”和“污染影响型”。所谓生态就是为了区分“污染”,而污染核心指向了“环境”,因而又引出了“环境”与“生态”的差异之争。
3. “环境”与“生态”的异同
从知网百科定义中不难发现,“环境”是围绕“人”的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总和,“生态”则跳出了“人”的限制,扩大到整个“生物界”,更多体现了“自然属性”。换句话说,从范围上来讲,生态要大于环境,但又不能包含环境,不能包括的主要是指被“人”创造出来的部分。由此,我们讲生态影响型时存在着部分包括污染影响型的内容就很容易说通了,如土壤的盐渍化就存在较多的情况是人为污染,即人为活动破坏了土壤环境。
关于两者差异的问题,知乎上有个比较简洁明了的回答, “有人环境,无人生态”(芦佳玉引延军平教授语),颇具代表性。虽然不是完全赞同,但其核心体现了“人”的差别,与本文观点基本一致。环境和生态之间存在差别,也存在相同之处,以至于很多时候会被混着用或者联合着用。当然,关键仍体现在其交叉的部分,即生态概念把人包括了,环境概念核心在人。
尽管如此,也有另一种理解,比如说“火星环境”“土卫二大气环境”等概念中就没有人的存在,没有人会去说“火星生态”,因为还没有证实火星上有生命体。也就是说,环境可以跳出了“人”的范畴,而生态还逃不出“地球”。如果为了自圆其说,只能说火星的“环境”是被“人”创造出来的,为了符合人的语言表达和信息传递,至于人家那上面是不是叫环境、是不是真没有生命体,还得火星人说了算。地球人谈它,都是“人造”的(产自于人类信息传递需要)。
还有“生态环境”这个梗怎么解释?在难学的中国话体系里,时常因语境差别存在内涵区分,这个可大可小的词,狭义上与“环境”无异,生态是附属;广义上与“生态”差别不大,环境是附属,且赋予了生态以上述“人造”的特征。
4.环境土壤和生态土壤
铺垫了土壤和土壤环境、环境与生态,终于可以谈谈“环境土壤”和“生态土壤”的概念了。根据百度结果,两个概念还未发现有摆到一起讲的例子,甚至两个概念出现的概率也不高;根据知网百科,两者后面冠以“学”字的倒不少,但完全匹配的定义也没有。根据有“学”字的定义分析各自的研究对象,不难发现,环境土壤研究人类活动引起的土壤环境质量变化,以及变化反作用人的影响;生态土壤学仅有edaphology和edafology的英文名词,没有扩展研究内容,但可以推测,其重心内容应该不同于研究“人影响和影响人的土壤”。
仅从研究的角度看,前面“环境”和“生态”的区分放到土壤上,很明显就拉开了“环境土壤”和“生态土壤”的差异,前者侧重固相环境质量及固相反作用于人的影响,后者包含的内容要超出这个范畴,且侧重点并不在“人”,而是生物体相关的土壤综合。
在土壤污染问题被广泛研究以前,人们研究的土壤也是聚焦在以农学为基础的土壤上,虽然是与人关系紧密,但一方面涵盖土壤四相六功能,另一方面扩展至人以外的相关内容,基本上可以纳入“生态土壤”的范畴。土壤污染突出以后,一方面研究这部分“生态土壤”的内容增加了“环境”特性,同时开辟了新的研究领域;另一方面,突出了“居住”功能的污染防治功能,进而使得“环境土壤”研究范围、热度迅速增加。从这一点看,环境土壤重点落在土壤“污染”上,生态土壤重点落在支持植物生长上。
那么,基于上述差异,分别对两者给出如下定义,以供思考。
环境土壤:地球表面受人类活动影响产生污染或受污染后影响人类生存和居住条件的多孔物质疏松层。研究重点在于土壤固相颗粒的物理、化学特性,以及这种特性能够给人类生存所赖的作物、居住的处所带来的效应,且以负效应为主。
生态土壤:地球浅表由空气、水、固体颗粒、有机质等组成的能够生长植物的松散层。研究内容包括土壤四相六功能的全部内容,重点在能够支撑植物的生长。
两者之间,存在部分内容重叠,如被污染的农田(耕地)土壤。
5. 几点延伸
这两个看似闲人才会思考的名词,实际上源自工作需要,我们习惯于用同一个词语在不同场合、不同语境中使用,相同知识结构、相似经历背景的人,很容易达成共识。正如我们用“土壤”概念在行业内使用,谈及污染修复时都知道是场地的土壤,深度概念上自然延伸,甚至在“松散层”上也不用顾及2毫米的检测能力;谈及耕地的土壤时,几乎没有人会认为3米以下的粘土也要纳入这个范畴。但是专业以外的人则是先入为主,例如本人至今仍在讨论这两个概念,其核心原因在于《周礼》之“万物自生焉则曰土,以人所耕而树艺焉则曰壤”,形成了先入为主的惯性。
再如在谈论“地下水”时,行业内部只会纠结于是“地面以下岩土空隙中的水”还是“地面以下岩土空隙中的自由重力水”,我们区别对待是因为它的价值和功能,核心在人怎么用、怎么看待。但是,经常能够在新闻稿中看到,“某地下输水管道破裂,地下水大量涌出”的报道,显然不在一个讨论的层面上,这里将“地面以下的水”都纳入了地下水范畴。
还有就是开头所说的“范围”,不谈其说文解字有多少个理解,就拿环评碰到的司法诉讼案例中各人对其理解来讲,至少分为三个层面。环评文件画图表示大气、地表水、地下水、生态等评价“范围”,显然,这是平面空间范围;地下水评价时要关注潜水含水层,概念模型中表述为30米以内,这是垂向空间范围,这里的“范围”可概括称为“空间范围”。某人诉讼,我的饭馆在你的空气评价范围图中,为什么生态影响不评价我,我属于你的评价“范围”,没有评价我,属于漏项。且不说其张冠李戴的问题,这里谈的范围则是“评价对象”的概念。诉讼律师说,你的空气评价范围包括该餐馆、地下水评价范围也包括该餐馆,评价时都没有对其评价,地表水评价范围虽然没包括进来,但报告中说周边餐饮业对环境没有影响,说明这个餐馆应该在评价范围内。也不去讨论律师的逻辑,他的“范围”接近评价对象,更多侧重在“评价内容”。虽然最后并不知道这个诉讼结果如何,但“范围”的多重理解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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